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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 82年12月22日8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5年 5月 1日84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5年 5月26日84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8年 6月14日88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 1月11日9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 6月21日94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0月30日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優異人才領導學校,依大學法第九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廿五條之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決定不續任或不續聘,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應依本辦法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並於組成後八個月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校長候選人。
    二、決定校長人選。

  • 第 三 條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二十一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各該類代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分類如下:
    一、學校代表九人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二款代表由校務會議推選,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其餘候選人為該類組之候補委員,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代表九人,含各學院及非屬學院推選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代表7人、學生代表1人及編制內職技人員1人:
     (一)遴選委員配置及分組,如下:
      文學院及社會科學院:合併推選一人。
      理學院及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合併推選一人。
      管理學院及非屬學院(含體育室、軍訓室、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圖書館、通識教育中心等):合併推選一人。
      電資學院及規劃與設計學院:合併推選一人。
      工學院及醫學院:合併推選三人,但各學院至少一人。
      學生代表一人。
      職技人員一人:由編制內之職技人員推選組員或技士以上人員一人。
     (二)學校代表類之任一性別遴選委員不足額時,由各組中多數性別得票數最低之組別優先予以調整,改由該組少數性別之候補委員得票數高者依序遞補,原當選遴選委員調整為優先候補委員。因性別調整時,每組以一人為限。
     (三)遴選期間遴選委員因故出缺,造成任一性別少於三分之一時,以遞補該性別為優先。若教師代表所屬該組出缺,且該性別候補委員不足遞補時,由其他組該性別候補委員遞補。
     (四)遴選委員候選人之推薦:各學院及非屬學院專任講師以上人數超過200人者推薦三至四人;低於200人者推薦二至三人;學生會推薦四至六人;編制內之職技人員推薦四至六人。推薦方式由各學院、非屬學院(由管理學院召集)、學生會及人事室訂定,任一性別推薦候選人應達推薦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
     (一)遴選委員之配置
      校友代表四人:人文社會、理工醫領域之代表各至少一人。
      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二)遴選委員候選人之推薦:各學院、非屬學院及學生會各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二至三人。推薦方式由各學院、非屬學院(由管理學院召集)及學生會訂定,任一性別推薦候選人應達推薦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任一性別委員不足額時,由得票數較高之少數性別候選人依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
     (四)本校現職專任人員與學生,不得被提名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

  • 第 四 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應於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遴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佈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選委員會依法決議者,不在此限。
    遴選委員會審慎遴選出校長人選,由本校具文報請教育部聘任。

  • 第 五 條

    本校校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曾擔任教授五年以上。
    二、具有三年以上之教育或學術行政經驗。
    三、處事公正且能超越政治、宗教、黨派及營利單位等利益。惟已兼任與上述相關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
    四、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與聲望。
    五、有高尚品德與情操。
    六、能充分尊重學術自由。
    七、具有前瞻性之教育理念。
    八、具有卓越規劃、組織及領導能力。
    九、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 第 六 條

    校長候選人依下列方式推薦之:
    一、由遴選委員推薦。
    二、由校內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推薦,每人至多推薦校內外人士三人。
    三、由國內、外學術單位教授(副教授)或研究員(副研究員)推薦。
    四、由校外學術團體推薦。
    五、由本校各地區校友會推薦。

  • 第 七 條

    遴選委員會分三個階段決定校長人選:
     (一)第一階段:
      由遴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中依本辦法第五條之條件遴選。並應同時秘密徵詢被推薦人參選之意願,決定至多八人參與第二階段之遴選。
    (二)第二階段:
      遴選委員會應將第一階段選出候選人之資料上網公佈,並分送予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且安排適當時間與地點,於教師行使同意權之前,舉辦說明會,由上述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同意權之行使,採連記法。
      行使同意權之結果,以電腦配合光學讀卡機進行統計,依票數多寡排序,推舉前六位候選人參與第三階段之遴選,惟任教於本校同一學院候選人之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第三階段:
      遴選委員會應邀請第二階段決定之候選人說明其辦學理念,再由其中遴選出校長人選,連同相關資料,報請教育部聘任。

  • 第 八 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在第一階段之遴選中如同意為校長候選人,即喪失委員資格;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經遴選委員會確認後,解除委員職務。
    遴選委員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經人向遴選委員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後解除其職務。
    前二項缺額依第三條規定之代表類別配置遞補。

  • 第 九 條

    候選人不得從事競選活動;亦不得與遴選委員在遴選期間有與遴選事務相關之私人接觸。

  • 第 十 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及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十 一 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惟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方得作成決定校長人選之決議。

  • 第 十 二 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遴選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學校支應。
    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研究發展處擔任。擔任。

  • 第 十 三 條

    遴選委員會於新校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遴選委員於新任校長第一任任期內不得擔任本校一級行政

  • 第 十 四 條

    本校校長之續聘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廿五條之規定辦理。

  • 第 十 五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